關稅種類及計征依據
時間: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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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關關稅有兩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對原產于與中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于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執行優惠稅率征稅。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適用普通稅率進口的貨物,可以按照優惠稅率征稅。任何國家或地區對原產于中國的貨物征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于該國家或地區的貨物,可以征收特別關稅。
根據征稅方法的不同,關稅可以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二者結合的混合稅。從價稅依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征收。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在海關未能確定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時,應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1)從該項進口貨物從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2)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3)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后的價格;(4)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應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估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