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年限
時間: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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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計行駛里程:
1)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
2) 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
3) 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
4) 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使用年限
1) 9座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使用8年;
3) 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
4)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
5) 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車輛性能
1)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2)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3)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
4)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5) 經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