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運輸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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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際貨協》的規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
1.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托運人享有以下權利:在《國際貨協》允許的范圍內變更合同內容,如發貨人變更到站和收貨人甚至運回發站;收貨人有權在到達國境站后,要求變更到站和改變收貨人,但申請須在到達國境站以前提出,費用由要求變更的當事人負責;運單中的貨物毀損或腐壞的,可拒領貨物并按規定向承運人索賠。
托運人的義務:正確填寫運單,并承擔誤填運單的法律后果;支付運費,發站國鐵路的運費由發貨人向發貨站支付;過境國鐵路的運費由發貨人向始發站支付或由收貨人向到站支付,如有幾個過境國而發貨人未付運費則由收貨人向到站支付全程運費;到站憑提單取貨時,如收貨人拒絕收貨時,則一切運費與罰款均由發貨站向收貨人收取,除非貨物損壞已達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一般不得拒絕收貨。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承運人的權利有:收取運費和其他費用;在符合規定情況下,對貨物有留置權;按規定拒絕或延緩執行托運人變更合同的要求;按規定引用責任限制和免責條款拒絕索賠;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其賠償不能高于貨物全部滅失的價值。
承運人的義務有:貨物由發貨站運至到站后,負責將貨交給收貨人;執行托運人按規定提出的變更合同的要求;從簽發運單到交貨為止,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對貨物逾期、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有關國鐵路負連帶責任。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承運人不負責任:①因鐵路無法預防和無法消除的情況;②因貨物自然屬性引起的自然損壞、生銹、內部腐壞后果:③因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過失,使貨物名稱錯填,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貨物損壞;④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按照《國際貨協》的規定,發貨人或收貨人有權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提出賠償請求。提出請求時附上理由和證據,并注明賠償款額,以書面形式由發貨人向發運站提出,或由收貨人向到站提出。同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貨物全部滅失的,由發貨人提出,附送運單副本,也可由收貨人提出,同時附送運單或運單副本;貨物部分滅失、毀壞或腐爛時,由發貨人或收貨人提出,并附運單和商務記錄;貨物逾期運達,由收貨人提出,并附運單;多收運費時,由發貨人按已交付的款項提出,同時,須提交運單副本或發送國國內的有關規定,也可以由收貨人按其交納的運費提貨,并附運單。鐵路部門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180天內進行審查,并予以答復。
向發貨人或收貨人自鐵路部門提出賠償請求,遭拒賠之日起或未能滿足賠償要求時,才有權向受理賠償的鐵路所屬國法院提起訴訟。因索賠事項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也有所不同。逾期索賠的時效為兩個月,從貨物遲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滅失,腐爛等,索賠請求和訴訟時效為9個月,從貨物交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