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限制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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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保護公民權利的期間。時效的重要性在于,期限屆滿后,債務人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喪失勝訴權,即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辯護并被承認時,債權人的債權,除債務人自愿履行外,不予支持。
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對海上貨物運輸賠償限額作了特別規定,“向承運人要求海上貨物運輸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海商法只規定了對承運人的賠償請求權的限制,而沒有規定對承運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權的限制。對此,法院在《關于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的復函》(法字[1997]3號)中答復:“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賠償請求,海上貨物運輸提單的收貨人或者持有人,在有關法律規定前,應當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款的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這項權利受到了侵犯?!?br>對于海上貨物運輸的限制,還應注意起訖限制與一般限制的區別。
海上貨物運輸對承運人的賠償限額,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承運人的賠償限額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于時效中斷,民法通則規定的一方當事人的要求不適用于海上貨物運輸。時效中斷只能在一方請求并被請求方明確同意履行義務時構成(見海商法第267條)。
時效問題關系到索賠能否得到支持。超過訴訟時效的,喪失勝訴的權利。因此,在履行海上運輸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其短期限制的特殊性,以及啟動、中斷和一般限制的不同規定,以確保權利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