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如何訂立、履行和終止?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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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如何訂立、履行和終止?一般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口頭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可以書面訂立。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托運人可以在船舶開航前解除合同。
(1) 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普通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班輪公司申請運輸貨物的行為為要約。船舶公司在托運單上注明船舶名稱并簽字,即為承兌,運輸合同成立。一般貨物運輸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當事人一方以書面形式要求確認合同成立的,雙方應當照辦。
航次租船合同的訂立。采用書面形式,電報、電傳、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2)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
托運人可以在船舶開航前任意終止船舶。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應當承擔裝卸等有關費用。
本合同在航程前因非雙方原因而終止。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歸責于承運人或托運人的原因將船舶從目的港卸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船長有權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地點卸貨,如同合同已履行一樣。
(3) 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對遲延交付貨物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
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承運人對集裝箱運輸貨物的責任期,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和卸貨港由承運人負責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未裝集裝箱的貨物的責任期,是指從貨物裝船到貨物卸船的整個期間。
(4) 托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代表他人與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者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代表他人向承運人交付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貨物的人。
(5) 交貨
承運人以實際交付和象征交付的方式交付貨物。實際交付是指貨物直接交付給收貨人或者收貨人指定的人。象征***付是指貨物放置在適當的地點,在卸貨港無人提貨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貨時,通知收貨人收貨的交付完成。
在這兩種交付方式中,實際交付是一般原則,符號交付是例外,即符號交付只能在實際交付不可能的情況下使用。
收貨人從承運人那里收到貨物時,有義務檢查貨物。貨物狀況惡劣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承運人。貨物明顯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在現場通知。如果不明顯,則應在貨物交付的第二天起連續7天內作出。貨物采用集裝箱運輸的,應當自下次交貨之日起連續十五日內裝運。不予通知的處罰是,初步確定交付時的狀態與提單記載不符的原因的舉證責任由承運人轉移給收貨人。但是,如果收貨人在交貨時已與承運人共同檢查或檢驗了貨物,則無需就所查明的滅失或損壞提交書面通知。
承運人和收貨人可以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要求檢驗的一方應支付檢驗費,但有權向貨物損失責任方追償。承運人和收貨人在檢驗貨物時,應當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
遲延交付的,收貨人應當自交付次日起連續60日內書面通知遲延交付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對貨物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額、滯期費、必要的預支費用和其他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尚未清償,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保留貨物。
承運人控制貨物。如果貨物已經失控,留置權不能再主張,但貨物不必留在船上。如果貨物卸下并存放在承運人的倉庫或可以控制的第三方倉庫中,則仍然可以保留。
承運人只能保留債務人的貨物。由于在途貨物可能被轉售,承運人在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時,必須檢查貨物所有人是否為債務人,否則可能對錯誤的留置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