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提單的特點
時間: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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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船舶的貨運提單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后經船方在收貨單上簽署,表明貨物已裝船,發貨人憑經船方簽署的收貨單(大副收據)去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換取已裝船提單。而集裝箱提單則應以碼頭收據換取,它同普通船舶運輸下簽發的提單不同,是一張收貨待運提單。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根據發貨人的要求,在提單上填注具體的裝船日期和船名后,該收貨待運提單也便具有了與已裝船提單同樣的性質。
集裝箱提單與普通貨物提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點:
(1)由于集裝箱貨物的交接地點不同,一般情況下,由集裝箱堆場或貨運站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后簽發場站收據,托運人以此換取集裝箱提單結匯。
(2)集裝箱提單的承運人責任有兩種:一是在運輸的全過程中,各段承運人僅對自己承擔的運輸區間所發生的貨損負責;二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整個運輸承擔責任。
(3)集裝箱內所裝貨物,必須在條款中說明。因為有時由發貨人裝箱,承運人不可能知道內裝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條款,否則損壞或滅失時整個集裝箱按一件賠償。
(4)提單內說明箱內貨物數量、件數,鉛封是由托運人來完成的,承運人對箱內所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予負責,以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5)在提單上不出現0n deck字樣。
(6)集裝箱提單上沒有“裝船”字樣,它們都是收訖待運提單,而提單上卻沒有“收訖待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