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持有人的訴權
時間: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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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提單持有人的訴權也應包括實體意義上的和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兩層含義,但更側重前者。具體而言,提單持有人的訴權是指提單持有人依據提單享有的直接對承運人主張損失索賠的權利。這是一種合同項下的權利,與提單持有人以侵權為訴因提出索賠的權利相區別。
提單持有人何時取得訴權?
傳統的普通法認為:“通過提單背書轉移的是貨物所有權,但并不轉移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在托運人和承運人兩者之間訂立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因承運人違反運輸合同而造成的貨物損失主張索賠的權利,也只能由托運人享有。在該情形下,提單持有人只能求助于托運人由他向承運人依據運輸合同提起索賠。可這時托運人往往已經收到貨款,貨物遭到損失與否與其毫無關系,他根本沒有興趣為了提單持有人的利益而提起訴訟。再退一步說,即使他提起訴訟,法院也會以托運人未遭受任何損失為由而駁回其訴訟請求。這時提單持有人惟一的選擇就是以侵權為由來起訴承運人。但要使侵權之訴成立,提單持有人必須能證明他為該貨物的所有權人。這無疑加重了提單持有人的證明責任,而事實上提單持有人并不一定都是貨物的所有權人。并且侵權之訴對承運人來說也十分不利,他有可能喪失運輸合同下的免責等權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英國通過了1855年《提單法》。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突破“合同當事人”原則,提單持有人取得運輸合同下的訴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