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運合同的簽訂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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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的簽訂
貨運合同是承運人將貨物從發站運輸至指定地點,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貨運合同的當事人是承運人、托運人與收貨人。根據《合同法》、《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承、托雙方必須簽訂貨運合同。
鐵路貨運合同有預約合同和承運合同,都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
1、預約合同
預約合同以“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表4-3簡稱為“訂單”)作為合同書,預約合同簽訂過程就是訂單的提報與批準過程。
(1)訂單提報
①托運人應于每月19日前向鐵路提報次月集中審定的訂單,其他訂單可以隨時提報。
②托運人辦理整車貨物(包括以整車形式運輸的集裝箱)運輸應提出訂單一式兩份;與鐵路聯網的托運人,可通過網絡向鐵路提報。
③訂單內容應正確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2)訂單審定
訂單審定方式有集中審定、隨時審定、立即審定等。集中審定是指為編制次月月統計劃,對每月19日前提報的次月訂單進行定期審定;隨時審定是指對未列人月編計劃的訂單進行隨時受理隨時審定;立即審定是指對搶險救災等必須迅速運輸的物資審定的方式。
2、承運合同
承運合同以“貨物運單”(簡稱為“運單”,表4-4同書。托運人按要求填寫運單提交承運人,經承運人審核同意并承運后承運合同成立。運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為運輸貨物而簽訂的一種貨運合同或貨運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運單既是確定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之間在運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原始依據,又是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的申請書、承運人承運貨物和核收運費、填制貨票以及編制記錄和理賠的依據。
零擔貨物和以零擔形式運輸的集裝箱貨物使用運單作為貨運合同。整車貨物與以整車形式運輸的集裝箱貨物的貨運合同包括經審定的訂單和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