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提單的條件
時間:2024-01-08
點擊:75次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這種付款方式的情形下,開證銀行應買方的請求開出的信用證對貨物的裝運期限、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交單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賣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向議付銀行提交所需單證后,方能順利結匯。其中,賣方所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否則不能結匯。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經常會遇到下述兩種情況:
(1)眼看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而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如果賣方等到貨物裝船完畢,再憑承運人開出的已裝船提單去議付銀行結匯,則肯定會超過信用證所規定的結匯期,議付銀行會以此為由而拒絕結匯。
(2)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如果承運人以該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議付銀行也肯定會以單證不符(提單在簽發日期上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相符)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結匯請求。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因不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獲取已裝船提單而擔心結匯受阻的賣方,肯定會焦灼不安。有些賣方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會和承運人協商對策,進而分別采取下述兩種方法:
(1)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是謂預借提單。
(2)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以早于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以使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貨物裝船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是謂倒簽提單。
顯然,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共同之處在于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貨物裝船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不符,前一個日期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匯的需要而虛構的,并且早于后一個日期;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不同之處在于,被預借的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日期簽發的,被倒簽的提單則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時簽發的。兩種行為實施時間不同,但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