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艙面貨運輸責任
時間: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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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貨運輸可分為有權和無權艙面貨運輸兩類。前者指同托運人達成協議;或符合航運慣例的;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艙面貨運輸。承運人對有權艙面貨運輸的特殊風險,如海水浸濕、滑落入海等,造成的貨物損壞或滅失免責。對后者,承運人無權做艙面貨運輸,因此主觀上有過錯,應對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中,集裝箱運輸多將集裝箱置于甲板上,是否都屬航運慣例呢?如果是專門的集裝箱船,則應可認為是符合航運慣例的;但若是非集裝箱專門船舶,因集裝箱置于甲板上運輸不利船、貨,所以不應徑認為符合航運慣例,此時就看是否符合另外兩種情況,以確定是否為有權艙面貨運輸。另有一問題是,在有權集裝箱運輸時,承運人是否可享有《海商法》第51條的法定免責?
因《海商法》“貨物”的定義并未明確規定包括艙面貨,而且以特別列舉的方式排除了艙面貨,這樣看承運人似不能享有第51條的法定免責。但本著航運的現實需要和《海商法》的規定,應認為有權艙面貨運輸的承運人享有第51條的法定免責,理由如下:
第一,航運實務中,集裝箱的艙面運輸非常普遍,若不納入第51條免責的保護,則集裝箱承運人與其他承運人比處于競爭的劣勢,這不利于集裝箱運輸的發展;
第二,《海商法》中貨物的定義已包括由托運人提供的集裝箱等裝運器具,這樣就會出現當第51條的免責事由致該集裝箱毀損時,承運人可以主張免責,卻不能對該集裝箱中的貨物毀損主張免責的情況。而實際上,貨物毀損免責才對承運人更有實益;
第三,艙面貨(主要是集裝箱)運輸在其特殊風險免責之外,獲得第51條的免責并不會產生對其他承運人的優勢,因為非艙面貨運輸承運人并不會面對艙面貨運輸的特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