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代理的作用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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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還存在所謂第二委托方代理的代理關系形式。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負責結算船舶港口費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對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辦有關業務的其他委托人均稱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況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貨主或其他的有關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個委托方,但同時可以有一個或幾個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確定,不僅要看由誰委托代理、港口費用由誰負擔,而且還要看由誰負責結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規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費用也由承租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時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為其辦理業務,則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規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費用則向船舶所有人結算,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確代理人也為其辦理有關業務,則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br>代理人與委托方以外的有關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關系時,也必須由委托人提出書面委托。提出委托要求的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時,也必須提供與委托辦理事項有關的運輸合同和其他貨運資料,并匯寄備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