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簽證的相關規定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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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簽證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辦理簽證:
(a)船長、輪機長或擔任相應職務的船員變動;
(b)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損壞;
(c)船舶結構和技術條件發生變化;
(d)航行區域、船舶用途改變;
(e)辦理出港簽證后36小時內未能出港;
(f)發生或發現與簽證條件不符的其它情況。
二、申請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應處于適航狀態,具備下列條件:
(a)配備足以保證航行安全的船員;
(b)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定額和裝載技術要求及載重線規定;
(c)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持有經港務監督批準的危險貨物申報單,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的安全規定;
(d)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
(e)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復查合格;
(f)已按規定向港務監督交納船舶港務費;
三、船舶辦理進、出港簽證,應按規定如實填寫《船舶進、出港簽證報告單》和《船舶簽證簿》,由船舶駕駛員向簽證站點辦理簽證,并交驗下列資料:
(a)船員適任證書;
(b)有效的保險文書、證明文件;
(c)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持有經港務監督批準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的申報單和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
(d)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e)簽證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備文書,必須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