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營改增中網絡貨運與無車承運人差異?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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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相關文件通知,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前提條件是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也就是說網絡貨運,而無車承運人與網絡貨運無差異化,因為無車承運人被正式更名為網絡貨運。
在物流行業,由于司機不可能給貨主開票,網絡貨運最大的問題是關于營改增之后產生的稅務問題。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但是貨主需要 9%的發票,平臺可通過系統幫助貨主開具增值稅發票。解決了網絡貨運無法開具 9%增值稅發票的問題。
平臺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納稅人支付的成品油、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其公式: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