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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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定期租船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備船員的船舶。
這一點是與光船租賃的主要區別,正由于出租人負責配備船員,因此也就必須負責船員的工資、給養、船舶的維修保養、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險等費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權和管理權。而承租人則負責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貨物裝卸等費用,并享有船舶調動權和經營權。
2、按約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據租期和船舶狀況來確定的,因此這與提單運輸,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約定用途使用船舶。
雖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約定運載的貨物,但前者通常只約定一個大的貨物種類而不詳細列明,而后者則約定具體的貨物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