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旗國履約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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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對海上安全努力的成效主要取決于船旗國對公約義務的履行。國際社會已經達成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數十項國際海事公約,這些公約對船旗國和締約國提出了明確的義務和要求。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不一,海事管理人才和資源參差不齊,自然,實際的履約情形往往大相徑庭。主要的督促措施是港口國監督,此外,船舶所有人的自律和相關民間機構的指導也是維護海上安全的重要因素。船旗國履約依各國理解而執行,國際上并無統一的、強制性的標準及評估制度。不過,國際海事組織為此做了努力,專門成立了船旗國履約分委員會(subcommitte of flag states lmplementation,fsl),并于2000年提出了關于船旗國工作自我評估標準和評估指標,共有七項標準及九項指標。
評估標準為:(1)法律框架和海事立法手段必須滿足國家的國際海事責任;(2,表明船旗國完全、有效實施其所加入的公約的能力;(3)海事法規的實施;(4)對代表船旗國行使職責的認可機構的責任,包括對認可機構的授權、監督及采取的糾正措施;(5)對人員受傷、不符合現象、海難事故和污染事件原因進行凋查的能力和采取相應糾正措施的能力;(6)保證其登記的船舶只有在符合適用要求后方可營運的能力;(7)表明其已制定方針,持續促進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工作能力。
評估指標包括:(1)按照適用公約要求,應向imo報告的事故、海難和事件:(2)在本國籍船舶上發生的導致人員3天以上不能工作的工傷事故;(3)由于本國籍船舶的操作造成的海上人命喪失;(4)船舶滅失;(5)符合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午議定;6及其他相應適用文件規定的報告標準的污染事件,包括對污染事件嚴重性的評定;(6)按照港口國監督程序.其他國家根據適用公約提供的資料;(7)有船旗國、代表船旗國和應船旗國要求進行的法定檢驗、審核和檢查所提供的資料;(8)對強制性公約關于資料通信要求的符合情況,包括應向imo報告的嚴重事故和非常嚴重事故;(9)對懸掛本國船旗并被認定為不符合強制性要求的船舶采取的措施,包括這些措施的效果。
船旗國可在自愿的基礎上圍繞這些標準和指標而提交自我評估報告,用以建立數據庫,幫助imo掌握分析各成員國的有效履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