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運貨物定義
時間: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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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運進出口貨物指貨物因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內外買方拒收造成的退運貨物,或因錯發、錯運、溢裝、漏卸造成退運的貨物。
1、一般退運貨物
(1)含義:指已經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且海關已放行的退運貨物(但加工貿易退運貨物除外)。
(2)報關程序:
①退運進口(分兩種情形)
已經收匯核銷:重點掌握要提交哪些單證
a、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
b、加蓋有已核銷專用章的“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稅務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c、保險公司證明或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
d、并同時簽發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
未收匯:重點掌握要提交哪些單證
a、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b、外匯核銷單;
c、報關單退稅聯;
d、并同時簽發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海關核實后,不予征收進口稅。原出口時,已征收出口稅,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稅的,自繳納出口稅款之日起1年內準予退還。
②退運出口
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
2、直接退運貨物:
(1)當事人申請直接退運的貨物;
(2)海關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