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
時間: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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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證項下
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并滿足如下條件的出口: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的、通過境內銀行通知或者轉通知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轉讓行不承擔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除外;
·運輸單據必須為全套可轉讓的正本海運提單或者經承兌后的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貨物從中國出口;
·信用證付款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商業風險,包括以下情形:
·開證行破產,指開證行破產、停業或者被接管;
·開證行拖欠,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三十天仍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開證行拒絕承兌,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政治風險,包括以下情形: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或者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二)非信用證項下
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行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貿易:
·貨物從中國出口;
·銷售合同必須書面訂立,且在出口前已生效,銷售合同內容應包括貨物品名、質量標準、規格、數量、價格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合同條款;
·支付方式為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者賒賬(oa)等,付款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保險公司對您在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并在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下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風險(包括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予以承保。
商業風險 ,包括以下情形:
·買方破產或者無力償付債務,指買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買方喪失償付能力;
·買方拖欠貨款,指買方收到貨物后,違反銷售合同的約定,超過應付款日仍未支付貨款;
·買方拒絕受領貨物,指買方違反銷售合同的約定,拒絕接受已運抵的貨物。
政治風險 ,包括以下情形: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買方以合同發票列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者禁止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或者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對下列損失不承保:
·在支付貨款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險或其它保險承保的損失;
·由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由賣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違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損失;
·在貨物交付前,買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為,賣方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在交付貨物時由于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由于賣方的或買方的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為引起的損失;
·賣方向未經本公司批準信用限額并且不適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在賣方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在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投保公司索賠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