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的主要風險
時間: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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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信用證當中,一般都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所謂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后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上注有船名,有的還注明裝船日期,表明貨物已在該日期裝于該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如期裝運的唯一依據。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規定的裝運期限內裝運貨物,則無法收到信用證項下的貨款。于是在實際操作中,便出現了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倒簽提單(ante-dated b/l)是貨物實際裝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證上規定的裝運日期,托運人為了使提單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簽署提單,這種提單叫做“倒簽提單”。而預借提單(advanced b/l)是在貨物裝船前被托運人“借走”的提單。這是因為信用證最遲裝運期已屆臨,但這時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雖已由承運人接管,但尚未開始裝船,托運人為了取得與信用證相符的提單,要求承運人先行簽發已裝船提單,以便如期辦理結匯。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是違法提單,對善意的收貨人構成欺詐,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二)記名提單
根據海運提單的性質,絕大多數出口企業都認為凡海運提單均代表貨權,屬于物權憑證,只要掌握了提單,就掌握了貨物所有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是極其錯誤的。海運提單根據收貨人抬頭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記名提單(straight b/l)、不記名提單(bearer b/l)和指示提單(0rder b/l)三種。其中,記名提單又稱為直交式提單,是不可轉讓的海運單據,按照有些國家如美國的慣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只需提交身份證明,證明自己確系收貨人,承運人即可放貨。因此,記名提單已不能作為物權憑證,而僅僅是一份貨物收據和運輸合同的證明。
此外,記名提單限制了收貨人為指定的某人(一般為進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對貨權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記名提單及對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進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贖單,而同時又領取了貨物,導致出口商財貨兩空。
(三)空頭提單
空頭提單是指提單表面記載嚴格符合信用證,但與貨物的實際狀況嚴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貨。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即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進行詐騙。使用空頭提單,并注明是“清潔的”、“已裝船的”、“裝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貨期”即可。而承運人只有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權利和義務,無權隨意開封檢查,所以承運人無法知道其中貨物的真實情況。此外,在一套結匯單據中的其他兩項基本單據:賣方發票和保險單均極容易偽造,發票由賣方簽發,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也只依據是否交納保費,并不查驗將來是否有貨裝上船。所以,只要貨物表面狀況良好,賣方就可得到清潔提單,會同其他單據一起先向銀行結匯,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開證申請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貨而只能望單興嘆。
(四)house提單
貨運提單(house b/l)是指由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在法律上和結算上,與海運提單(船東提單master b/l)沒有區別。house提單的出現,一方面順應了航運業發展的現狀;但另一方面,卻在某種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常常出現進口商與契約承運人(一般情況下,簽發自己提單的貨運代理人,通常稱為“契約承運人”,或稱“無船承運人”)使用契約承運人自己簽發的 house提單聯合詐騙。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外國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訂fob價格條款,掌握租船、訂艙權,然后指定境外貨代(契約承運人)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一家國內貨代具體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出運貨物,并由境外貨代作為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即國內出口商作為提取貨款的憑證,而國內貨代實際托運所得海運提單(船東提單)交給境外貨代。外國進口商通過境外貨代憑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船東提單)在國外提貨,而不對出口商進行付款贖單,進口商持有house提單卻收不到貨款。案發后,國內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約承運人或該契約承運人根本不來國內應訴。而實際承運人由于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海運提單,法院不會判其承擔責任。
(五)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
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一種在大副已將貨物的外表狀況批注于收貨單上的情況下,托運人為了不影響向銀行結匯貨款,而向承運人提交一份以承擔因簽發清潔提單而發生的一切責任為內容的保函,要求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不將收貨單上的大副批注內容轉移到提單上,而由承運人簽發不帶有任何批注的提單,使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向銀行順利結匯的變通做法。
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商業習慣允許的變通做法。商業習慣允許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的原因,不僅在于使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順利地結匯,而且也是為了使貨運程序能順利進行。
但是,根據保函簽發提單,畢竟違反單證的表示不得虛假的原則。承托人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難免不被認為是與托運人共謀的欺詐行為。而且在許多國家,根據法律都有使保函無效的危險。所以,接受保函簽發清潔提單,對承運人是有一定風險的。因此,承運人對托運人提出的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的要求須特別審慎。
(六)無提單放貨
無提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承擔者把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未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無正本
提單的收貨人,將損害賣方或銀行對于貨物享有的合法權利,不但違反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貨義務,同時也構成侵權,屬于違法行為。其責任承擔的總原則是:承運人對無提單放貨承擔全部責任,只要沒有免責事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論主觀上有無過錯。然而,在實踐操作過程中,仍不斷出現利用無提單放貨進行欺詐的行為。
1、進口商與船公司(承運人)聯合欺詐,無提單放貨
在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都是由買方來指定船公司(承運人),并指示賣方將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交付給該指定承運人在國內的代理,在航運實踐中這種業務被稱為“指定貨”。這種做法源于買賣雙方的約定,本來無可厚非,但近期卻頻頻發生國外不法買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運人) 的機會實施欺詐,造成我國出口商蒙受重大損失的案件。這種海運欺詐的基本模式為:國外買方在貿易合同中利用fob術語與其指定的船公司(承運人)串通,通過無提單放貨的形式騙取國內賣方貨物。通常導致的結果是:國內賣方貨、款兩空,國外買方和船公司(承運人)事發后“銷聲匿跡”或根本沒有賠償能力。進一步講,即使其有賠償能力,國內賣方到遙遠的國外花費數目不菲的訴訟費和律師費去打一場跨國訴訟也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
2、憑擔保無單放貨
在實際業務中,特別是近洋運輸中,如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常常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滯港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其二,可能會發生由于進口商資信不佳,騙取銀行信任提取貨物后攜款私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