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對國際物流運輸進口的木質包裝有什么要求?(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管范圍)
時間: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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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檢疫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規定,海關總署出臺了《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文將依據《辦法》介紹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管相關事項及具體要求。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管范圍
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除外,如膠合板、纖維板等。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管要求
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的企業(以下簡稱“標識加施企業”),應建立木質包裝生產防疫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按照《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方法》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并按照《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要求》加施專用標識。標識加施企業應將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計劃在除害處理前向所在地海關申報,海關對除害處理過程和加施標識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在除害處理結束后,標識加施企業應出具處理結果報告單。經海關認定除害處理合格的,標識加施企業按照規定加施標識。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應重新驗證并重新加施標識,確保木質包裝材料的所有組成部分均得到處理。
標識加施企業對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應單獨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并建立木質包裝銷售、使用記錄,按照海關的要求核銷。
未獲得標識加施資格的木質包裝使用企業,可以通過海關公布的標識加施企業購買木質包裝,并要求標識加施企業提供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
企業申請材料
標識加施企業應向所在地海關提出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申請考核表》;廠區平面圖,包括原料庫(場)、生產車間、除害處理場所、成品庫平面圖;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等除害設施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的資料。
各國海關對木質包裝的檢驗檢疫要求
目前各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木質包裝及檢驗檢疫要求如下:
中國
一、進境
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應當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檢疫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以下簡稱ippc)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專用標識。除害處理方法和專用標識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和標識要求。
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對已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木質包裝,按規定抽查檢疫,未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
(二)對未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木質包裝,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理。
(三)對報檢時不能確定木質包裝是否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抽查檢疫。經抽查確認木質包裝加施了ippc專用標識,且未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經抽查發現木質包裝未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理。
二、出境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69號令《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專用標識。上述處理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授權的有資質的企業施行。
木制包裝的處理方法有:
(一)熱處理(ht)
1.必須保證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56℃,持續30分鐘以上。
2.窯內烘干(kd)、化學加壓浸透(cpi)或其它處理方法只要達到熱處理要求,可以視為熱處理。如化學加壓浸透可通過蒸汽、熱水或干熱等方法達到熱處理的技術指標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處理(mb)
1.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劑量(g/m3) 最低濃度要求(g/m3)
0.5小時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溫度不應低于10℃,熏蒸時間最低不應少于16小時。
(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或輸入國家/地區認可的其它除害處理方法。
經上述方法處理并加施ippc標識的木制包裝,一般不需再出熏蒸證,該標識國際通用。如確需熏蒸證,則需先到檢驗檢疫報檢,經檢疫后再由上述企業專業處理并加施標識后,再將熏蒸結果報到檢驗檢疫機構,經檢驗檢疫機構確認后由其出證。
歐盟
歐盟官方公布發布了(eu) 2021/127號委員會實施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原產于白俄羅斯、中國、印度的用于運輸特定商品的木質包裝材料的進口要求及其植物衛生檢疫要求。本條例現已生效,適用期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條例還決定廢除(eu) 2018/1137號實施決定。
美國
來自國外的所有木質包裝材料必須根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 15)進行適當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標記。未經批準進口的木質包裝材料必須就地處理。
澳大利亞
近日,澳大利亞農業水利和環境部調整了到港貨物熏蒸證書要求,要求自2021年8月2日(含)起出口到澳大利亞的貨物,如需熏蒸處理,應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并在出具的熏蒸證書附加新聲明。
印度
法令規定了進口特殊條件,即在出口之前,應對帶有或不帶有樹皮的木材和木/竹制品進行熏蒸處理或熱處理,并由輸出國植物檢疫官員檢疫合格后簽發植物檢疫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木材和木/竹制品不得帶入印度。其中熏蒸處理要求在21℃或更高的溫度下,用48g/m的甲基溴熏蒸24小時;熱處理要求在窯內以56℃(木材的核心溫度)熱處理30分鐘。
日本
自2007年4月1日起日本對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木質包裝將采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公布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15),凡進入日本的木質包裝都要按照ispm15號標準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記。
韓國
出口至韓國的貨物所使用的未加工木質包裝,如木托盤、木板箱、墊木和木質填塞塊等,必須按照國際標準ispmno.15規定的標準進行熱處理(ht)或熏蒸處理(mt),并在每件木質包裝上加施ippc專有標志。對于不按照要求處理的木質包裝將做拒絕入境、銷毀或連同貨物一并退貨等處理。
加拿大
如果貨物的包裝是用木質包裝的(或帶有木質的),需要熏蒸。如果漏做,那么目的港海關清關時候很不便,要不目的港補辦蒸熏(花費是高價),要不銷毀貨品。
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
含有木質品出口貨物,必須在出運前對木質品貨物進行除害處理,熏蒸是除害處理中的一種方式。經過蒸熏后,由商檢開具蒸熏證書。
印尼、大馬和菲律賓認為木箱、木托盤也屬于需要蒸熏的范疇。如果商品使用木制包裝,則必須出示蒸熏證書,否則可能無法正常卸貨。
馬來西亞的所有進口貨物的木制包裝必須經過加熱處理并帶有標識或經過煙熏處理并帶有證明。并且在發票及包裝清單上必須有木制包裝材料的相關說明。寄件人需在電子或手工的相關的海關申報單上說明包裝材料的類型。
伊朗
藥品、化工品、食品、茶葉等商品,分別要求以木托盤形式,或體積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1噸的集裝箱進行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