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多式聯運物流涉及到的承運人貨物毀損方面有何法律風險?
時間: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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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聯運物流中,涉及到的承運人在貨物毀損方面實際上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的。但是由于意識問題,許多多式聯運物流中的承運人不太清楚如何證明損失不是發生在本區段或證明發生于其他區段。
因此多式聯運中發生了貨損,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主張貨損發生在對承運人不利的運輸區段,或者主張按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貨損賠償額,而實際承運人不能證明貨損非發生于該責任區段,就會承擔無法舉證的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
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訴中國外運江蘇集團公司蘇州公司
多式聯運合同陸路運輸段貨物損害追償糾紛案
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下文稱東方公司)接受客戶托運,從美國西雅圖港運輸共3個集裝箱的貨物經上海到吳江。貨物到達上海港后,東方公司與中國外運江蘇集團公司蘇州公司(下文稱外運公司)就貨物的陸路直通運費、短駁運費和開道車費用達成協議,約定上述三項費用的總金額為人民幣9,415元,外運公司將該3個集裝箱貨物陸路運輸至目的地吳江。
經有關證據證明,該3個集裝箱在上海港卸船及離港時仍完好無損,而到達目的地吳江時,其中2個集裝箱底板破損,機器設備壓縮機頂部外殼破碎。經多家檢驗機構檢驗,貨損事實得以認定。此后,涉案貨物的保險人委托公估并確定損失金額為211,378美元。經保險理賠,保險人向收貨人賠償21萬美元后,與東方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東方公司向其賠付了11萬美元并取得保險人出具的收據和免除責任確認書。
之后,東方公司起訴外運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貨物損失11萬美元和利息損失,以及承擔其他有關費用。東方公司認為該貨損是由外運公司在將該貨物從上海運至吳江的陸路運輸區段發生損壞,外運公司作為陸路區段的承運人應負全部責任。
外運公司辯稱,東方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貨損發生在陸路運輸區段。外運公司只是貨運代理人,實際承運人為上海吳淞汽車運輸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吳淞公司”)。東方公司未向該貨物的保險人進行抗辯,草率賠付,對此外運公司不承擔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東方公司、外運公司之間以傳真方式建立的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和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該傳真事涉運費等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為運輸合同性質。東方公司、外運公司之間合同性質為國際多式聯運的陸路運輸合同。
因涉案2個框架集裝箱箱內貨物的損壞發生在上海到吳江的陸路運輸區段,外運公司應對貨物在其責任期間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外運公司關于“東方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貨損發生在汽車陸路運輸區段”的抗辯理由,因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
東方公司在向貨物保險人賠付并取得保險人出具的收據和免除責任確認書后,有權就其所受損失向作為陸路運輸承運人的外運公司進行追償。
據此,法院判決外運公司中國外運江蘇集團公司蘇州公司向東方公司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賠償11萬美元以及負擔其他損失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