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工貿易配送海關規定》第三章:貨物進出口、加工
時間: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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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和加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工貿易配送海關規定》第三章做出了要求:
【第一條】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的配送,海關規定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條】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三條】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四條】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并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經營企業經海關批準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并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后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
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之前已向海關提供不低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的,經營企業無需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提供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以及申請外發的貨物屬于涉案貨物且案件未審結的,海關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
【第七條】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第八條】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九條】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專料專用。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準,經營企業保稅料件之間、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但料件串換限于同一企業,并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十條】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