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改頭換面 巡游出租汽車上線!
時間: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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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指出,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同時對多項內容進行了調整。
《決定》將《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作出了多項修改。將第三條修改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巡游出租汽車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 第六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巡游出租汽車管理。” 第十五條中的“配發”修改為“核發”,“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修改為“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
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在原規定上作出了刪減,刪除了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第五十條第(三)項。 刪除了第四十一條中的“網絡約車”。同時, 刪除了附件1中的“申請許可內容”一欄。
在文字表述上也作出相應調整,除第一條中“出租汽車行業”、第十五條中“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第十九條中“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第二十一條中“出租汽車服務”、第二十四條中“出租汽車服務標準”、第三十三條中“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第三十八條中“《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中“出租汽車市場秩序”、第五十三條中“出租汽車標識”“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出租汽車”外,將條文和附件中所有“出租汽車”統一修改為“巡游出租汽車”。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下增加了一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決定》顯示,《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將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