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下放中央航運企業國內航運管理權
時間: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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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中央航運企業國內航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該文件,部分中央航運企業國內航運管理權將下放給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通知》指出,中央航運企業國內航運管理權下放,將中央航運企業及其子公司、部直屬打撈局所屬公司申請國內沿海、長江水系、珠江水系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許可和新增省際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及其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事項的申報程序,由原通過所屬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助打撈局直接向部(含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申報,調整為由具體從事相關業務的申請人通過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轉報至部,與地方航運企業的申報程序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中央航運企業國內航運管理權調整后,中央航運企業及其子公司、部直屬打撈局所屬公司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令2014年第3號)的規定辦理。地方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所在地從事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的中央航運企業及其子公司、部直屬打撈局所屬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助打撈局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管理,有關企業要自覺接受當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據悉,此次中央航運企業國內航運管理權的調整旨在進一步落實對中央航運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分級、屬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強化地方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中央航運企業的日常監管。通過調整中央航運企業國內航運管理權,有望進一步激發企業活力,推動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