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實用知識四:問題解答
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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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企業的主營業務是零部件的組裝,生產成品,關于存貨損失稅前扣除有一些相應的問題:公司經常每月幾乎都發生存貨盤虧,而且金額也不小,但是跟我們的銷售成本相比不是很大,但是絕對數額一年有幾百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
請問1、企業的盤虧損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如果是,是專項申報還是清單申報?是否要準備專項報告?
2、如果可以存貨損失稅前扣除,要提交哪些資料,以證明企業的盤虧損失的合理性?
3、盤虧存貨,假如被認定為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
答: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二十六條規定,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正常損耗”的認定,稅法沒有明確的定量標準,實務中,企業應就該標準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取得認可。否則不能作為正常損耗以清單申報方式申報扣除。
存貨盤虧損失扣除責任人賠償后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按上述規定稅前扣除。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管理不善造成的盤虧損失,相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進行轉出處理。
商業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解讀——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儲備的各種資產。對于商業零售企業來說,存貨存在價格變動頻繁、經營風險大、倉儲管理難度高等特點,在日常經營中極易發生損失。當存貨損失發生后,對損失按相關規定進行正確的稅前扣除,是企業準確計算應納所得稅的前提。目前正值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筆者對涉及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政策整理如下,以期對納稅人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