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關《保稅倉管理辦法》第二章:保稅倉庫的設立
時間: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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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關《保稅倉管理辦法》第二章內容針對保稅倉庫的設立進行了明確介紹和規定,符合以下資質者方可建立保稅倉庫:
第一條 保稅倉庫應當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于海關監管的區域。
第二條 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三)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四)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五)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六)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保稅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二)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四)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五)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六)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七)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五條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備齊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主管海關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
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批準文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1年;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六條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保稅倉庫批準文件1年內向海關申請保稅倉庫驗收,由直屬海關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保稅倉庫驗收不合格的,該保稅倉庫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七條 保稅倉庫驗收合格后,經海關注冊登記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