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通用航空業務手續
時間: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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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經營省際通用航空飛行或業務的,由民航局審查。批準,發給通用航空許可證; 2.從事或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或業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發給通用航空許可證,報民航局備案。3.申請通用航空許可證,應當具備與通用航空要求相適應的下列條件:(1)航空器經民航局檢驗合格,登記注冊,領有適航證件。租用外國民用航空器的,并應提交祖賃合同及其他有關證件。(2)飛行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和航行調度人員經民航局考核合格,領有執照。適合空中作業的駕駛員,應當經過專業訓練,考核合格,具備空中作業必需的專門知識和技能。(3)所使用的機場以及機務維修條件,能夠保證正常飛行和作業。4.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的企業,應當持通用航空許可證,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經營業務。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的企業,需要變更通用航空許可證載明的事項時,應當報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并且應當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5.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單位和個人,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的企業,都應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機身險和第三者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