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運價形成機制中的主要問題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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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國家運價也長期受政府相對嚴格的控制,但近一二十年西方國家對運價形成機制已做了很大調整,主要內容包括運價及管理權限下放,更強調市場競爭和企業定價以及運價形式多元化等。以過去管制最嚴格的鐵路運價為例,美國70年代以后賦予鐵路公司在運價制定及調整上更大的權力,以便能在運輸市場中自由地經營,應付競爭;加拿大鐵路管理的原則是按商業化經營,國家只規定運價的最高價和最低價;英國也取消了對國營鐵路在運價方面的一些限制,貨運部門有權與貨主簽定合同,制定運價;日本國鐵民營化后,在運價制定以及調整上被賦予更大的自主權,有更多的靈活性。西方國家由于基本的交通網已經形成,各種運輸方式競爭較為激烈,所以在制訂運價上由原來強調公用性轉向更多地強調企業性,從商業角度獲取更大的運輸市場。單一運價很難適應競爭和多方面的運輸需求,因此出現了多元化的運價形式。運輸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采取靈活的運價形式,如浮動運價、合同運價、協議運價等。
在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運價形成機制,定價主體是國家物價管理部門,價格形式是統一的計劃價格。計劃經濟體制下運輸業實行統一運價,這一政策曾對穩定國家物價,促進物資交流,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過份強調公共事業性,嚴格控制運價,作為穩定物價的必要保證。運價的制定、調整由政府直接管理,將經營主體排斥在外,計劃運價既不反映運輸價值,又不反映運輸市場供求,在運價調整中,忽視運價的形成基礎,而片面強調財政、社會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從而取代了運價理論中運價形成的基本依據。造成了運價嚴重背離運輸價值,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運輸業的發展。
具體講,我國傳統的運價形成機制存在以下問題:
(1)運價形成主體單一。價格決策基本上都由物價局掌握,運輸企業既無權定價,也無權調價。
(2)運價形式單調。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價形式基本上是統一的計劃價格,適用于各種情況不同的地區、線路。
(3)運價管理權限集中,統得過死。運價的調整非常困難,外部環境變了,供求狀況變了,但運價不能變,運輸部門無權定價,無法根據運輸供求變化及時調整運價,行使行業管理的職能。
(4)缺乏科學的運價形成基礎。由于運價形成機制主要是政府行為,運價既不反映價值,也不反映供求,而一直把其作為穩定物價的因素,運價形成也就失去基礎,導致運價長期偏離價值而嚴重扭曲。
(5)運價和物價脫節。主要表現為低運價對高物價,死運價對活物價,對物價上升運輸部門不能做出反映。
(6)不重視供求關系。在制定及調整運價時,偏重于成本因素和社會承受能力,而很少考慮供求狀況,使本來緊張的運輸狀況更加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