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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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價可以按適用范圍、運價制定方式、運輸形式及運價單位劃分。
1.按適用范圍分
(1)遠洋船舶貨物運價。是適用于對外貿易進、出口的船舶貨物運輸的價格。采用美元計費。
(2)沿海船舶貨物運價。是適用于我國沿海港口之間的船舶貨物運輸的價格。大多采用航線運價。
(3)內河船舶貨物運價。是適用于長江、珠江等內河的船舶貨物運輸的價格。大多采用里程運價。
2.按運價制定方式劃分
(1)國家定價。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交通部共同規定的船舶貨物運價。適用于由軍費開支和財政直接支出的軍事、搶險救災貨物的運輸價格制定,旅客和行李運輸價格制定。國家定價可分為以下兩種:
①政府定價。由國家和水運主管部門制定并統一頒布。國家一旦頒布,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往往是一定幾年不變,過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較大的調整。
②政府指導價。由國家規定貨物的基準運價以及浮動幅度,企業在允許范圍內根據運輸市場的供求變化確定船舶貨物運價。
(2)合同運價。又稱為協議運價。是由承運人與托運人通過商定達成的運價標準,通過雙方訂立合同予以明確和按合同實施。這種運價的特點是隨行就市,完全受市場供求關系的調節,即在短時間內其價格水平會有較大的波動。
(3)運價表運價。也稱班輪運價。水運企業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制定運價,編制運價表,向社會公開,并按運價表的規定計收運費。這種運價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較嚴格,采取報備制度,有運價變動的時滯限制和穩定期的規定,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3.按運輸形式劃分
(1)直達運價。指適用于兩港間直達運輸的貨物運價,沒有轉運過程。
(2)聯運運價。指適用于水一陸聯運的貨物運價,包括港口和車站的轉運費用。
(3)集裝箱運價。指適用于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價格。又可分為按所裝貨物的種類及重量(體積)定價和以箱為單位(不計箱內貨物的種類及重量等)定價兩種形式。
(4)航次租船運輸運價。船舶采用航次租船的形式進行運輸時,對單位貨物或者貨物總量規定運價。航次租船運輸運價一般采用合同運價。
4.按運價單位劃分
(1)單一運價。指對同一貨種不論其運輸距離長短,都采用相同的每貨運噸運價(以下簡稱“運價率”)。這種運價一般僅適用于短途航線、輪渡或某些海峽間的貨物運輸。我國僅在內河和市內輪渡航線使用單一運價。
(2)航區運價。指適用于同一航區內各港間按不同貨種、不同運輸距離而規定的差別運價。這種運價的特點是同一貨種隨運輸距離變化其運價水平有較大的差別,因此,有時稱這種定價方式為“里程運價”。航區運價又可分為下面兩種主要形式。
①均衡里程運價。同一貨種貨物的運價率的增加隨運輸距離的增加成正比關系,即每噸公里運價為不變值。某些內河航區采用這種定價。
②遞遠遞減運價。對同一貨種,每單位里程的運價隨運輸距離的增加而降低。如在100海里時運價為0.1元/噸海里,則每噸貨物100海里的運費為10元;而在200海里時運價為0.09形噸海里,則每噸貨物的200海里運費為18元。
(3)航線運價。指按照船舶運輸的航線對貨種進行定價。如秦皇島一廣州煤炭運價為30/噸。航線定價也可以包括中轉在內的運輸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