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說明的內容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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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說明通常包括下列事項:
1.船名(vessel's name):合同中一般列明一艘船舶的名稱,船名一旦被確定,出租人就無權以其他船舶代替指定船舶。有時為了使出租人有一定的靈活性,可在合同中列明幾艘船舶,由出租人選擇其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中訂有“替代船條款”(substitute vessel),以允許出租人選擇替代船。但出租人選擇的替代船的船型、位置和船級等,必須與原選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經選定,出租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再做改變。
2.船舶國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 flag):在戰爭時期,船舶國籍或船旗關系到中立國地位問題,直接影響到船舶是否會遭受炮擊、扣押、充公、征用、沒收等。在和平時期,:允其是方便旗大行其道的今天,它可能影響到法律適用、海上保險、港口使費等。如果出租人在合同履行期內,擅自變更船舶國籍或變換船旗,即構成違約。
3.船級(vessel's class)。船級是國際航運界評定船舶技術狀況的指標,從某種意義上說,船級可以反映一艘船舶的適航能力,因此違反船級的規定,即可視為違約。合同中規定的船級是指合同訂立之時船舶的實際船級,除非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出租人沒有義務在整個合同期間保持這一船級。
4.船舶噸位(vessel's tonnage)。包括登記噸(registered tonnage)和載重噸(dead—weight tonnage)。登記噸又稱容積噸,包括總登記噸(gross registered tonnage:grt)和凈登記噸(net registered tonnage:nrt)。登記噸與港口費用、運河通行費、關稅的征收等有密切關系。載重噸又稱為載重能力(deadweight capacity),表明船舶載貨能力。又分為總載重噸和凈載重噸。合同中規定的數字是指不包括船舶燃料、物料、淡水、備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數的凈載重噸。由于簽訂租船合同時,對本航次實際可以裝載的貨物數量難以作出確切估計,為此合同中通常只規定一個可裝載貨物的大約數量,以及允許的變化百分比(一般在5%~10%之間)。在這個百分比范圍內,出租人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貨物。
5.船舶動態(vessel's position)。指訂立合同時船舶所在的位置或狀態。由于船舶所處的位置對于能否按期抵達預定裝貨港裝貨至關重要,所以對于船舶位置必須予以正確地記載,實踐中常用“正在營運中”(now trading)或“正在修理中”(now under repairing)的術語,以避免用精確的經緯度來描述船舶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