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運輸服務的參與者
時間: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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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服務與一般的服務不同,一般要受到托運人(起始地)、收貨人(目的地)、承運人、政府機構和公眾五方的影響,它們都是運輸服務的參與者。
1.托運人和收貨人
托運人和收貨人作為運輸合同的一方,他們的目的是相同的,就是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最低的成本將貨物從起始地運送到目的地。運輸服務應包括具體的提取貨物和交付貨物的時間,預計運輸時間,貨物損失率以及精確和適時地交換裝運信息和簽發憑證等。
2.承運人
承運人作為中間環節,他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所要完成的運輸任務,同時獲得最大的運輸收益。因此,承運人希望以托運人(或收貨人)愿意支付的最高費率收取運費,力爭使運送貨物所需的勞動力、燃料和運輸工具成本達到最低,并期望在提取和交付時間上有靈活性,以便能夠使個別裝運整合成批量經濟運輸。
承運人可以分為自營承運人、公共承運人和契約承運人。公共承運人在經營權范圍內運輸貨物,并有責任以非歧視價格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契約承運人僅向與其訂有契約的客戶提供合同規定的運輸服務,且可以按合同向不同的客戶索取不同運價:自營承運人是自己擁有運輸工具運輸自己產品的企業。
3.政府機構
由于運輸是一種經濟行業,所以政府要維持交易中的高效率。政府期望形成穩定而有效率的運輸環境,促使經濟持續增長,使產品有效地轉移到各個市場,并以合理的成本獲得產品。為此,政府比一般企業要更多地干預了承運人的活動,這種干預往往采取規章制度、政策促進、擁有承運人等形式。政府通過限制承運人所能服務的市場或確定他們所能收取的價格來規范他們的行為;通過支持研究開發或提供諸如公路或航空交通控制系統之類的通行權來促進承運人發展。目前,世界許多國家的運輸設施仍然是主要由政府提供,一些公共運輸的經營也由政府負責。
4.公眾
公眾關注運輸的可達性、費用和效果,以及環境上和安全上的標準。公眾按合理價格產生對周圍商品的需求并最終確定運輸需求。盡管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重要的,但與環境和安全標準有關的交易代價也需加以考慮。盡管目前在降低污染和消費安全方面已有了重大進展,但空氣污染等產生的影響仍是運輸的一個重大問題。既然要把降低環境風險或運輸工具事故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那么他們必然會共同參與對運輸的安全作出判斷和決策。總的來看,公眾對運輸的影響都是間接的,但其影響力卻不容忽視。
以上各方的參與使運輸服務變得很復雜。這種復雜性要求物流運輸管理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顧及多方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