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的責任起訖
時間: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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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運戰爭險的保險責任起訖規定與海上貨運險的規定不同,不是采用“倉至倉條款”。其保險責任從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起運港的海輪或駁船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即以水上風險和運輸工具上的風險為限,保險人對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在陸上發生的損失不負責任,這一責任起訖規定因而被稱為“水面負責原則”。與該原則相關的還有幾個規定。
1.貨抵目的港的責任期限以15天為限。如果被保險貨物因港口擁擠、裝卸困難等原因不能及時卸離海輪或駁船,海運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最多延長到從海輪到達目的港當日午夜算起滿15天為止。海輪到達目的港的含義是指海輪在該港區內一個泊位或地點拋錨、停泊或系纜。要是沒有這種泊位或地點,則指海輪在原卸貨港或卸貨地點或附近第一次拋錨、停泊或系纜。
2.貨抵中途港轉船的責任期限滿15天為限。如果在中途港轉船,不管被保險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海運戰爭險的保險責任以海輪抵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限,等到貨物再裝上續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3.貨運合同終止地點視為目的地。如果被保險貨物運輸合同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被視為本保險的目的地,保險責任仍按貨物抵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的有關規定終止;如果貨物需要運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只要被保險人于續運前把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加繳保險費,保險責任可自裝上續運的海輪時重新有效。
4.發生航海改變要求通知和加費。在運輸發生繞航、改變航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合同賦予他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變等情況下,只要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保險人仍繼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