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中的“遲延交付”如何認定?(內附真實案例分析)
時間: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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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2021年9月,跨境電商a公司委托b公司運輸一批投影燈到美國ont8倉庫,a公司詢問b公司貨物多少天能簽收,b公司回復“25天左右”,從9月11日起算,遞送后2至3個工作日有pod回傳。a公司詢問“就是10月5日能簽收對吧”,b公司回復“大概呢,沒有百分百的,到時候客服會跟進進度”。
10月12日,b公司通知a公司貨物因查驗未放行,海關查驗的時間不可控制。10月19日,a公司稱其貨物需要在萬圣節銷售,過了萬圣節將產生貨物無法銷售的損失。b公司稱這段時間在美國長灘查驗的柜子都很慢。11月7日,貨物被運至美國ont8倉庫簽收。截至該案庭審之日,投影燈在美國亞馬遜網站上仍未被成功銷售。投影燈顯示的圖案有圣誕老人、圣誕樹、雪花、雪人、鈴鐺等。
a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b公司返還物流運費并賠償貨物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就貨物是否遲延交付,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來看,b公司僅向a公司回復了美森快船及卡派渠道的參考時效,并未向a公司承諾具體的運輸時效及交付時間。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了關于貨物運輸時效的明確約定,a公司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a公司主張貨物屬于在萬圣節之前售賣的季節性產品,但投影燈顯示的是圣誕老人、圣誕樹等圖案,上述圖片同時載有圣誕節及萬圣節元素,不能證明該批貨物僅能用于萬圣節,故a公司關于貨物具有季節性和時效性,應于當年萬圣節(2021年11月1日)之前送達美國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貨物已于2021年11月7日被美國ont8倉庫簽收,并不影響該批貨物在當年圣誕節(2021年12月25日)到來之前在美國市場上銷售。綜上,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近年來,受跨境電商快速發展和新冠肺炎疫情的疊加影響,港口擁堵時有發生,海上運輸中遲延交付的認定較為多發且典型。
在法律適用上,海上運輸中的遲延交付問題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海商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海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遲延交付通常限于當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運輸期限的情況。故僅提供海運船期參考時效,并未承諾過具體的運輸時效及交付時間的,很可能不構成有關貨物運輸時效的明確約定。主張貨物具有季節性和時效性特征,未按期到達將造成貨物損失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律師建議
如跨境電商與國外買方就貨物交付時間有特殊要求,或出運貨物具有較強季節性和時效性,應優先選擇信譽較好的合作方承運,并在委托出運時,提出明確的貨物交付時間要求,以及發生遲延交付時損失的計算方法。
在遲延交付實際發生后,締約雙方亦應積極減損,友好協商,以免遲延運輸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