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機電產品的相關手續
時間:2024-06-07
點擊:66次
一、進出口單位凡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需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向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說明,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批,并發給配額證明。 二、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三、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零部件,根據海關估價,如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視為夠成整機特征,按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規定辦理。 四、對實行自動登記制的非配額管理機電產品,授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各進口單位應按規定向本地區、本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領取登記表,并填寫進口品種、數量、金額、國別等有關內容。上述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如發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可提出異議并有權不予登記: (一)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產品; (二)進口不符合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的產品; (三)進口危害國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產品。 如十日內上述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自動予以登記。 五、對實行自動登記制的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海關憑準予登記的登記表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