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條款內容
時間: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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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的資信 信用證的開證行,是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后,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等成為關鍵性的問題。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二、信用證開證日期(issuing date) 開證日期是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日期。開證日期一般表述為“date of issue”。信用證中必須明確表明開證日期。如果信用證中沒有開證日期(date of issue)字樣,則視開證行的發電日期(電開信用證)或抬頭日期(信開信用證)為開證日期。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確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非常重要,特別是需要使用開證日期計算其他時間或根據開證日期判斷所提示單日期是否在開證日期之后等情況時更為重要。同時,開證日期還表明進口商是否是根據商務合同規定的開證期限開立的信用證。 三、信用證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點(expiry place )信用證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后日期。受益人應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當天向銀行提交信用證單據。有效地點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的地點。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般規定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單(港、澳、新、馬等近洋國家或地區提前7天左右;遠洋國家或地區提前10-15天),以便銀行在有效期限之內將單據寄到有效地點的銀行。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最好建議將其修改在國內。如果信用證未列明有效地點,則應立即要求開證行進行確認。如果開證行始終不予答復,則應視同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 四、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根據商務合同的規定向銀行(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是進口商。信用證的申請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必須完整、清楚。 五、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信用證的受益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應完整、清楚,如果有錯誤或遺漏等,應立即電洽開證行確認或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 六、信用證號碼(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證的證號是開證行的銀行編號,在與開證行的業務聯系中必須引用該編號。信用證的證號必須清楚,沒有變字等錯誤。如果信用證的證號在信用證中前后出現多次,應特別注意其間是否一致,否則應電洽其修改。 七、信用證幣別和金額(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證金額的幣別應是國際間可自由兌換的幣種。如果信用證的幣別是國際間非自由兌換貨幣,受益人可考慮是否可接受。貨幣符號應是國際間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國貨幣標準代碼。信用證的金額一般采用國際間通常的寫法,例如一百萬美元寫成usd1,000,000.00。如果信用證中有大寫和小寫兩種金額的寫法,大寫和小寫保持一致。如果信用證中多處出現信用證金額,則其相互之間應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