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解讀
時間: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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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黨中央、國務院對進一步優化完善退稅分類管理辦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稅務總局對2015年制發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進行了完善,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做了六方面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區分不同外貿業態設定一類企業標準。分別設定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進一步提高了分類標準的針對性。
二是適當提高一類企業占比。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四是強化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在分類管理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誠信企業的聯合激勵和對失信企業的懲戒措施。
五是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
六是持續加強風險防范。要求稅務機關在為出口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的同時,持續加強事前的預警、事中的審核把關和事后的評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