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中裝運期的注意事項
時間: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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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裝運期的注意事項
(1)充分考慮貨源情況。如果貨源充足,裝運期就可以定得早一些;如果貨源緊張,工廠資金短缺、融資困難,或者原材料難以采購等,裝運期就應該適當定得晚一點,免得到期無法裝運,造成被動的局面。
(2)裝運期規定明確、具體、規范。切忌諸如"06/07/05"、"immediate shipment"(立即裝運)、"prompt shipment"(迅速裝運)"shipment to be made as soon as possible"(盡快裝運)一類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的規定方法。
另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曾經建議使用諸如"2006-6-9"(2006年6月9日)一類的年月日書寫方法,但迄今在國際商務領域里,響應的人似乎并不多。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因為認識不統一而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麻煩,提議使用像“june17,2006”一類比較規范、大
家都不會誤解的日期表達方式。
(3)裝運期長短要適度。裝期不可定得太短,恐怕貨源、商檢、出口通關等方面的籌備工作趕不上趟。裝期也不宜定得太長,以免夜長夢多、行情變化、合同落空。
(4)裝運期不能定得太死。例如:"shipment: oct 15,2010."(2010年10月15日裝運。)像這種沒有彈性的裝運條款是很難執行的,萬一中間情況發生變故,例如工廠在生產的節骨眼上停電、偶爾出現機器故障、汽車在趕送貨物的途中拋錨或者海關的電腦在報關過程中遭病毒襲擊等,這一天就肯定無法裝運了。
(5)裝運期盡量避開大型節假日。大型節假日前夕往往是國際貿易貨物裝運的高峰期,每當這個時候,工廠、商檢、海關、運輸公司等相關部門都特別忙碌,而且,你越是忙、心越是急,紙漏就越是多。為了避免工作的麻煩和被動,在規定裝運期限的時候,還是應該盡量不要去湊這個“熱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