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尼公約的基本保護范圍和相關權利是什么
時間: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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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對作品及其作者權利的保護。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伯爾尼公約的基本保護范圍和相關權利是什么。
1、保護范圍
保護一切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
2、基本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雙國籍):作者國籍指公約成員國國民和在成員國有慣常居所的非成員國國民,其作品無論是否出版,均應在一切成員國中享有國民待遇。作品國籍針對非公約成員國國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出版,或者在一個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30天內),也應在一切成員國中享有國民待遇。
自動保護原則:成員國國民及在成員國有慣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非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又無慣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或同時在成員國出版也享有著作權。
獨立保護原則:著作權保護,不依賴于其作品在來源國受到的保護。
3、權利內容
保護客體:成員國必須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學藝術作品、演繹作品以及實用藝術作品和工業品外觀設計。
公約規定的可選擇是否給予保護的作品包括官方文件、講演、演說或者其他同類性的作品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不在版權保護客體范圍之內。
既包括精神權利也包括經濟權利。
4、保護期
一般文學藝術作品最低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電影作品的最低保護期為電影公映后或攝制完成后50年。
不具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護期為作品合法向公眾發表后50年;能夠確定作者身份,或作者在保護期內公布身份的,適用作者死后50年的規定。
攝影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的最低保護期為作品完成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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