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倉儲合同糾紛案
時間: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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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評案說法原告京安貿易公司與被告某倉儲公司簽訂了一份保管香菇的倉儲合同。合同規定:某倉儲公司為京安貿易公司存儲、香菇10噸,期限為3個月。同時,合同對貨物的質量、包裝、驗收、保管條件、要求、計費、結算方式、違約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合同訂立后,京安貿易公司按約定期限將香菇運至某倉儲公司,由于兩公司的負責人關系很好,某倉儲公司未經驗收就將香菇入庫保存。合同到期后,京安貿易公司接貨時發現香菇少了噸。為此,京安貿易公司要求某倉儲公司承擔1噸香菇的損失。雙方因此引起糾紛,訴至法院。
一起倉儲合同糾紛案文/律師張長水第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某倉儲公司沒有驗收貨物,短缺的1噸香菇并不能認定是在驗收目il滅失還是在驗收后滅失,所以此責任承擔無法認定。
不同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某倉儲公司沒有驗收貨物,因而應認定倉儲物的數量為10噸。因此,倉儲物在入庫后發生的損失,應由保管人承擔。
本案涉及倉儲物未經驗收入庫而發生短少的責任承擔問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為存貨人儲存貨物,并需返還貨物的合同。這就要求,在存貨人交付貨物時,保管人應當予以驗收,以明確貨物的狀況。因此,對存貨人交付的貨物進行驗收是保管人的一項合同義務。驗收是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進行檢驗和核查,以確定其是否處于可倉儲的良好狀態。進行驗收的意義在于確定倉儲物出現瑕疵時,責任由誰承擔,保管人只就入庫后新出現的和擴大的倉儲物的瑕疵承擔違約責任。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的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由存貨人作出解釋,或者修改合同,或者退回不符合約定的貨物。保管人驗收后,如果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84條規定:“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br> 在本案中,關于香菇損失的承擔,就涉及倉儲物的驗收問題。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是一項合同義務。如果保管人不履行這種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認定倉儲物在品種、數量、質量等方面與合同的約定相符。當然,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保管人驗收入庫的倉儲物,也是其一項權利,存貨人必須讓保管人驗收。如果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不予驗收,也可以認定為是對其權利的一種放棄。保管人是否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是確定保管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根據《合同法》第384條的規定,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保管人沒有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其責任應由保管人承擔。在本案中,由于某倉儲公司未經驗收就將倉儲物入庫,應推定為驗收合格,即接收香菇為10噸。所以某倉儲公司應賠償短少的1噸香菇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