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不見了誰負責?實際案例“現場說法”!
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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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編看到一則新聞:一位女士快遞丟失,本地客服與運輸單位推卸責任打電話無人接聽。其實這樣的事情并非個例,還發生在許許多多的收件人身上。那么,你知道快遞不見了誰負責嗎?這里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
案例:楊某是個很喜歡網購的女性,雙十一期間,楊某購買了不少產品。其實有昂貴的化妝品等,由于上班期間不方便取快遞,她便寫的自己家里的地址,快遞到達時,楊某就讓快遞員把包裹放在物業里,快遞員經常面臨這個情況,也就答應了,順手丟在了物業處。但下班的時候,楊某卻發現包裹不見了,楊某認為物業或者快遞員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兩方都不愿意承擔責任,這時候到底誰應該來負責呢?
分析:首先,從物業上來說,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小區門衛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有代收快遞包裹的義務,也就是說除非小區的物業管理協議上曾經特別標注了有此項服務。或者曾經有業主要求過,物業公司也同意,并且雙方針對此事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那么物業才肯定肯定會有相關責任。
而從快遞層面上來說,快遞單上寫明了簽收人,就該由簽收人親自簽收包裹,如果快遞員沒征得簽收人同意,將包裹交由別人代收,視為其未盡到送到義務,因此導致的包裹丟失、物品損壞等問題,由快遞公司負責。
本案中,如果楊某未經過同意,快遞員擅自將快遞交給小區物業簽收,進而出現了包裹丟失的問題,那么快地公司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如果是楊某自己同意了小區物業簽收快遞,那么快遞公司沒有責任。而楊某讓物業公司代收的行為屬于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如果楊某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損失就只有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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