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公司如何運用“倉至倉條款”保護企業權益,外貿術語倉保
時間: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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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公司如何運用“倉至倉條款”保護企業權益,外貿術語倉保
外貿公司如何利用“倉對倉條款”保護企業權益?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的典型條款,具有充分性、嚴密性和普遍性的特點。所謂充分性,是指貨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保障程度貫穿于貨物運輸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涉及各種運輸方式,整個運輸過程沒有漏洞。所謂嚴密,就是條款把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都一一規定,讓保險合同雙方有章可循,沒有疏漏。比如除了用時間的概念即60天來限定空間的“倉對倉”,還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貨物到達被保險人用于配送的地點,或者在非正常運輸情況下到達其他存放地點,保險責任也將終止。2如果貨物在從海輪卸下后60天內運至保險單所列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保險責任也在轉運開始時終止。3如果航程發生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延誤、繞航、承運人強行卸載、重裝、重印或解除運輸合同等變化,被保險貨物運輸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以外,保險責任的效力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貨物在當地銷售,保險責任將持續到交貨時,但無論如何,都將從海船上卸下。第二種情況,貨物在60天內繼續運至原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保險責任仍按前述期限終止。所謂普遍性,一是指“倉至倉條款”,無一例外地限制和規范海運貨物的每一份保險單;第二,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采用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倉至倉條款”,該條款早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規范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責任起止的國際條款;三是指國際貿易中其他運輸方式所涉及的運輸貨物的保險,如航空、集裝箱、火車等。,而且大部分都遵循了海上貨物運輸的“倉至倉條款”原則來限定各自的保險責任期。值得注意的是,“倉至倉條款”具有這樣的性質,往往會讓普通人產生誤解,認為只要采用該條款,無論任何階段發生的保險風險如何,保險公司都可以賠償損失。這種認識的局限性往往導致進出口企業的經濟損失,使得運輸貨物在某一階段的損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主要原因是人們忽略了交易風險轉移引起的保險利益的變化。[page]主要問題是:第一,進出口公司要獲得運輸貨物的保險賠償,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第一,發生的風險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第二,遭受的損失和承擔的風險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再次,保險標的遭受風險時,索賠人具有保險利益,即貨物損失與索賠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第四,根據“倉至倉條款”,保險貨物受損的時間和地點都在保險期間內。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少其中任何一項,索賠人都得不到賠償。其次,根據國際貿易習慣,海上運輸買賣雙方的風險一般以貨物通過船舷的邊界來劃分。即貨物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貨物在裝運前對賣方的保險利益在裝運后轉移到對買方的保險利益。如上所述,如果沒有可保利益,就沒有保險賠償。因此,倉至倉條款雖然涵蓋了整個運輸過程,但如果損失發生在裝船前,索賠權只在賣方,如果損失發生在裝船后,索賠權大多轉移到買方。[page]再者,根據國際貿易習慣和不同的貿易價格條件,買賣雙方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就保險而言,賣方應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為在cif和cfr條件下達成的業務辦理保險。但如果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以買方為被保險人,即使采用了倉至倉條款,賣方裝運前的貨物風險在該保險單下也無法得到保障,因為它不具有可保利益。另外,按照我國的習慣做法,進口公司往往通過與國內直接用戶簽訂銷售合同的方式轉售進口貨物,直接用戶會在口岸提貨。如果買賣合同規定在艙底或港口交貨,處理不當會使本可將保險責任延伸至內陸倉庫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因根據倉至倉條款提前轉移貨物所有權而失去可靠的保障。那么,進出口企業應該如何巧妙運用“倉對倉條款”來節約成本,充分保護自身利益呢?第一,出口公司投保海運貨物保險時,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然后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國外進口商。這樣既可以充分利用外商支付的保險費,又可以充分利用“倉至倉條款”的保險范圍,使您在裝運前階段就可以保障自己的風險,而無需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或保險。第二,進出口公司在辦理運輸貨物保險時,應將托運貨物在裝卸港經水陸運輸至內陸階段的風險合并為一份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單。在這方面,保險公司一般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進行承保,保險價格也會得到優惠。這樣就可以避免向內陸延伸的海運過程兩端的額外保險,成本可以節省一半到三分之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保險單中,從內地到港口,從港口到內地,起止地點一定要說清楚、說準確,以免發生漏保或責任糾紛。再次,進口貨物由國內用戶或國內貿易公司提貨,集中運輸到內地的,進口公司應與內陸運輸一起對貨物進行保險,進口公司還應注意及時將提單和保險單傳遞給國內直接用戶或貿易公司,使“倉至倉”范圍內應享受的保險保障得以延續。第四,進出口公司要注意“倉至倉條款”的期限,盡量在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運輸任務。例如,貨物在港口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60天。此外,貨物應在中間銷售或分銷。貨物到達銷售或分銷地后,不屬于“倉至倉條款”的范圍,必須另行購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