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稅進口是違法嗎(香港包稅進口靠譜嗎)
時間:2024-03-15
點擊:59次
“包稅進口”通常指的是貨主委托其他公司或個人辦理進口報關和繳稅等海關手續,受委托的公司、個人按照進口貨物價值或者重量事先收取約定的包稅費用的情形。
看似簡單,其實暗藏玄機!一不小心可能把自己也“包”進去。今天我們說一說“包稅進口”那些事。
海關查辦案例
1、a公司是一家生產車用導航等產品的民營科技企業。該公司將其在境外購買的集成電路等電子產品以遠低于貨物正常報關應繳稅款的“包稅”價格委托香港某公司(另案處理)以偽瞞報方式從深圳口岸走私進口,合計偷逃稅款人民幣兩千余萬元。2020年1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a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判處該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5年。該公司不服判處進行上訴,2021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b公司是國內專門經營水果進口和批發銷售的企業。該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另案處理)代理進口泰國產榴蓮,b公司按照代理公司提供的“報關指導價”(明顯低于實際境外采購價格)為基礎支付相應的“包稅進口”費用,共向海關申報進口榴蓮400余個貨柜,偷逃應繳稅款300余萬元人民幣。2020年1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b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380萬元人民幣,判處該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3、c某是國內經營洋酒、化妝品代理進口的個體工商戶。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間,c某聲稱可以“低價包稅進口”,向國內貨主(另案處理)承攬洋酒、化妝品代理進口業務,再委托武漢某公司(另案處理)以跨境電商“1210”、“9610”模式,通過偽報貿易性質、低報商品價格,偽造虛假單證等手段,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9000余萬元。2022年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c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人民幣。
以下內容劃重點
法律責任分析
“包稅進口”貨物的貨主沒有參與具體的走私通關環節,甚至不清楚具體走私渠道和方式,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對此,一般需要區分兩種情形。
1、“包稅進口”費用高于或者等于貨物正常進口應繳稅款。
此種情況下,如果經海關調查認為貨主提供真實的進口合同、發票等單證委托其他公司或個人代理進口,沒有走私犯罪的主觀故意,則貨主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受委托的公司或個人逃避海關監管,實施偽瞞報等行為,偷逃應繳稅款,構成走私行為的,則由受委托的公司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包稅進口”費用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口應繳稅款。
此種情況下,雖然貨主未參與具體走私通關環節,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于認定走私主觀故意中“明知”的規定,可能會被認定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若偷逃應繳稅款達到起刑點(單位走私逃稅20萬元以上或者個人走私逃稅10萬元以上),貨主與其委托的公司或個人構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海關鄭重提醒
1、切莫見利忘義。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對聲稱有“特殊渠道”,可以低價“包稅進口”的代理公司要保持警惕,擦亮眼睛,以免掉入低價“包稅進口”的陷阱,誤入違法犯罪道路,最終因小失大!
2、牢記合規經營。進出口企業要加強風險管控,強化法治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守合規經營底線。自查發現少繳或者漏繳稅款,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海關主動披露,配合海關調查,積極整改,減輕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