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注冊程序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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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注冊
申請人應當到報關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報關單位為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實施報關員注冊。直屬海關應當將受理報關員注冊的場所予以公告。
申請報關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首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還應當提交報關單位出具的報關業務實習證明材料。報關員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連續2年未注冊再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還應當提交海關報關業務崗位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
2)海關作出決定、頒發報關員證
對于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不準予報關員注冊的書面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報關員注冊的決定,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報關員證。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并頒發報關員證的,海關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和準予報關員注冊決定書。
報關員證是報關員執業的合法憑證。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的,應當及時向注冊地海關書面說明情況,并在報刊聲明作廢。海關應當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20日內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