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港模式的分類
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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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港模式有兩種類型:
(1)政府管理部門管理的地主港。如美國的港口,德國的國有港,荷蘭、比利時、瑞典、芬蘭、丹麥等國的港口等大都采用這種模式。荷蘭、比利時被稱為法定公營管理港口的國家,一部分港口是由州、市組成的機構管理的市政港,其余的港口由地方公共團體(相當于地方的公共投資公司)管理。
(2)公司制形式管理的地主港。如德國的租賃港、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的港口以及日本的港埠公社碼頭等。具有代表性的是波蘭的港口模式。這類地主港的管理目標應與國家宏觀經濟目標和地區需要相一致,如增加就業崗位、強化經濟結構等。